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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麒麟区农村道路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麒区政办〔2014〕17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麒麟交警大队: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麒麟区农村道路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麒麟区农村道路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

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管理考核,依据《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麒区政发〔2013〕32号)要求,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兼职协管员),指各涉农村委会、社区负责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兼职协管员由各镇(街道)在涉农村委会、社区在编干部中选聘,报麒麟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麒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备案,并经公安交警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开展有关工作。每个涉农村委会、社区兼职协管员不得少于1名。兼职协管员由公安交警部门按季度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分析研判、安排部署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兼职协管员补助经费每人每月300元,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各承担1/3。各镇(街道)于每年3月底前将镇(街道)全年的补助经费划拨公安交警部门,由公安交警部门按季度根据考核情况统一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兼职协管员在本村委会(社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区域内机动车及驾驶人的分类基础台账。

(二)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在区域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四)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纠正区域内存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负责协助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六)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完成公安交警部门安排部署的道路交通安全其他临时性任务。

 

第三章  考核细则

第六条  兼职协管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日常考核由麒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按季度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麒麟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兼职协管员在1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辖区所有车辆、驾驶人基础台账;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辖区上季度的机动车及驾驶人变动情况登记表。每漏登一辆机动车、一名车主、一名驾驶员,分别扣除兼职协管员补助30元。迟报机动车及驾驶人变动情况登记表的,一次扣兼职协管员补助100元。未报机动车及驾驶人变动情况登记表的,扣除兼职协管员当季度补助900元。

第八条  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扣除兼职协管员本季度经费补助。

第四章    

第九条  兼职协管员使用的文书及宣传资料,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麒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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