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麒麟交警大队: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麒麟区农村道路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麒麟区农村道路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
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管理考核,依据《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麒区政发〔2013〕32号)要求,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兼职协管员),指各涉农村委会、社区负责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兼职协管员由各镇(街道)在涉农村委会、社区在编干部中选聘,报麒麟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麒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备案,并经公安交警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开展有关工作。每个涉农村委会、社区兼职协管员不得少于1名。兼职协管员由公安交警部门按季度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分析研判、安排部署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兼职协管员补助经费每人每月300元,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各承担1/3。各镇(街道)于每年3月底前将镇(街道)全年的补助经费划拨公安交警部门,由公安交警部门按季度根据考核情况统一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兼职协管员在本村委会(社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区域内机动车及驾驶人的分类基础台账。
(二)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在区域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四)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纠正区域内存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负责协助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六)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完成公安交警部门安排部署的道路交通安全其他临时性任务。
第三章 考核细则
第六条 兼职协管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日常考核由麒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按季度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麒麟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兼职协管员在1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辖区所有车辆、驾驶人基础台账;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辖区上季度的机动车及驾驶人变动情况登记表。每漏登一辆机动车、一名车主、一名驾驶员,分别扣除兼职协管员补助30元。迟报机动车及驾驶人变动情况登记表的,一次扣兼职协管员补助100元。未报机动车及驾驶人变动情况登记表的,扣除兼职协管员当季度补助900元。
第八条 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扣除兼职协管员本季度经费补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兼职协管员使用的文书及宣传资料,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麒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