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中心:
《麒麟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区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麒麟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国发〔2007〕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8〕57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11〕80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意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继续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实施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国有资本,优化国有资本规模、结构和运行状况,对推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深化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协同配合,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项制度和办法,确保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顺利开展。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的原则。
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原则。
三是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益收缴范围
1.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2.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中应得的股利、股息;
3.区级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4.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比例
按照“适度、从低”的原则,从2016年起,区属企业(公司)应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三种方式核定:
1.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照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7%的比例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2.区属国有控股企业(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属于政府出资的全额上缴国有股的股利、股息。
3.区属参股企业(公司)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属于政府出资的全额上缴国有股的股利、股息。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行时间
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的专项使用与监管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遵循先确定年度收入计划和编制项目预算、后使用的原则,实行专项使用,用于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改革成本支出和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区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由区财政局下达国有资本收益缴款通知书,由企业缴入区级财政国库;属区级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中应得的股利、股息的上缴,由区财政局在次年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由企业缴入区级财政国库,纳入区本级预算管理,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的监督。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要求
为便于与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口衔接,全区国有资本收支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涉及的其他事项,由财政局参照《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和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报告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负责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和预算安排等工作。
(二)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统一征收并向财政部门上缴国有资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