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麒麟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麒麟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全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粮权归麒麟区人民政府所有,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销售、轮换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及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区实际,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区粮食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第七条 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确定的要求,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及动用、销售、轮换的损益处理,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粮食局备案。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核贷款相关要件,达到申贷条件的,应及时、足额申报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区粮食局举报。区粮食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发改局及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的承储任务,由区粮食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存储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共同下达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的承储任务,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购、入库。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区发改局、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的存储
第十七条 承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储库点符合区级储备粮总体布局要求,距中心城区较近,方便粮食运输。
(二)有效仓容能够满足承储需要,具有相应规模的储运设施、检化验仪器、粮情检测、通风和熏蒸等设施。
(三)管理水平高,人员精干,具有专业保管人员,储存业务规范,在承储中央、省级和市级储备粮中,没有出现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
(四)承储企业经营业绩优良,财务管理良好,严格执行粮食信贷和财务政策,近3年没有发生新的政策性亏损挂账或经营性亏损,商务信誉良好。
选择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具备第十七条条件的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区粮食局审核同意,取得承储资格。
第十九条 区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区级储备粮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委托业务不搞终身制,实行委托业务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第二十条 区粮食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区级储备粮购、销、存、轮换数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食保管工作,切实为承储企业做好服务。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调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相关部门应当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区粮食局。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经批准后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要求,完成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及轮换任务。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后,由区粮食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负责研究安排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五章 财政、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区级储备粮食所需的保管费、以奖代补及利息补贴等费用,由区财政局核定,从区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区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三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补贴实行垂直拨付管理,区财政局根据承储任务的相关文件和验收合格通知书等计算各项补贴,各项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农发行及承储企业实际,按月或按季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三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所产生的损益,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受益)。
第三十三条 动用、销售损益的处理。储备粮经区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发生的价差收益,缴入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损失,从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十四条 损失、损耗的处理。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成本管理。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负责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企业无权更改。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映并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企业不得虚列、多列补贴收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区级储备粮食台账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按月上报有关台账数据、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区财政局年终办理区级储备粮补贴决算通知,并抄送区级有关部门。
第六章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储存企业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次年的轮换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储存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
第四十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价值不变,同数量,同品种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账。原粮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成品粮常年库存不低于规定的数量。
第四十一条 轮换出、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和销售对象以及入库粮源由承储企业确定,轮换入库的粮食产量、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区级储备粮有关规定,承储企业必须在年度内完成轮换任务,绝不允许出现不宜存粮。
第四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除在统计报表单独反映外,承储企业要设立储备粮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情况。
第七章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四十三条 区发改局及区粮食局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区域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改局及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区级储备粮贷款占用、价差损失来源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区发改局及区粮食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区粮食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将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五十条 区粮食局、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一条 区审计局依照职权和程序,对区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粮食局、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
第五十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必须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区级储备粮,或者发现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宜储存区级储备粮的情况不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调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七)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将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九)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十一)对区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区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十二)发现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第五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区财政局、区粮食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信贷制裁,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曲靖市麒麟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麒区政发〔2004〕72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