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中心:
现将《曲靖市麒麟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麒麟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发〔2016〕50号)精神,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全区残疾人生活质量,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及原则
全面建立麒麟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是填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空白,促进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旨在让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高生活质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步实现小康。
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全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公开公正、规范有序,政策衔接、全面覆盖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麒麟区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根据实施情况,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麒麟区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残疾人。以后根据实施情况,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既符合“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发放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70元、二级每人每月40元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申领审核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分别填写《曲靖市麒麟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或《曲靖市麒麟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低保证或享受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两项补贴”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将申请人的情况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审核登记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
(三)审核。区残联应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区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定合格的名单应在民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的,应按照初审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意见书面通知区残联。审定合格材料报送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四、补贴资金筹集及发放
(一)资金来源。资金筹集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收入等。“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制,在省级财政承担的基础上,其余部分市、区按照3:7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区级配套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二)资金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区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直接发放给残疾人。严格按照“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发放,实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制度,减少中间环节,规范发放名称,按月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经办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本人账户或监护人账户。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补贴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条件允许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区残联每月底前向区民政局上报审核合格人数,区民政局于次月10日前根据审定结果发放补贴。新申请享受补贴待遇并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员补贴金自递交申请当月开始计算,审定合格后的次月发放到位;停发补贴待遇的残疾人,自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五、补贴对象管理
(一)进行审核公示。“两项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二)建立“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制度。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补贴范围。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原则上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定期复核和低保对象同步进行,重度残疾人可每年复核1次。
(三)严格退出机制。已经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从符合停发条件的次月起停发补贴金:一是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二是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补贴要求的残疾标准;三是残疾人死亡的;四是残疾人户籍迁出麒麟区的;五是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六是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六、监督检查
(一)区民政局、区残联要定期开展“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资金发放使用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两项补贴”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困难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三)各镇、街道要将“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抓好落实,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四)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因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要严肃追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是区委、区政府提高全区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区民政局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两项补贴”制度与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区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证发放管理,做到对象精准、阳光透明,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两项补贴”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信息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加强补贴对象核查。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残联、财政等部门配合,对本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进行专项核查,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身份真实可靠。
(三)加强台账信息管理。建立和完善残疾人补贴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基础工作。区民政局、区残联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补贴对象管理档案,落实责任主体,加强档案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两项补贴”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