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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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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麒麟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麒区政办〔2008〕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中心:

《麒麟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麒麟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认定和管理暂行办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区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有效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结,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麒麟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并报区政府审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扶持,主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实事求是、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规模。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主营销售(指农产品及加工品的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3.企业带动辐射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200户以上,每户农户年增加纯收入500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企业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5.企业信用。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能严格履行与农户、客户的契约,依法经营,杜绝生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二)虽然企业规模不大,但有特色、有优势、有基础、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也可纳入区级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1.能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引导资金、技术、信息、人才进农村,农产品和劳动力出农村,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其主要产品特色明显,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社。

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

3.鼓励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加工企业申报。企业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产品市场前景好,年出口贸易20万美元以上,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4.围绕农民增收,在全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具有典型性、示范性、有创新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填写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报表,连同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总结。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提供的材料,与企业开户银行审核企业的资信情况;与区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实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与区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的纳税情况;与区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企业前一年资产和财务状况;与区级以上农经部门审核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接关系情况(含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履约、对农民收入的贡献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企业情况真实性进行的审核,并提供本部门的审核意见,共同搞好项目申报服务工作。

(二)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并在相关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区属企业可以按以上(一)、(二)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由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部门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四)申报工作两年一次,申报时间由区产业办另行通知。

第八条  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区级龙头企业进行审查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报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区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审查、评分,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

(二)经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龙头企业,由区政府授予“麒麟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享受区委、区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实行挂牌保护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准到企业集资、摊派和进行达标检查评比活动,并列入推荐为市级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十一条  对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监测评价情况作为对企业管理、考核、奖励、扶持、淘汰的依据。

第十三条  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检查扶持政策是否到位,企业发展环境是否优化,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全力以赴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区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区级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具体办法是:

(一)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应向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监测申请,并填报区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监测表,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派专人到企业所在地,与企业开户银行审核企业的资信情况;与区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企业财务情况;与区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的税收情况;与区级以上农经部门审核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接关系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运行监测进行的审核,共同搞好对龙头企业的监测工作。

(二)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监测后,按照区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并对区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上报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

(三)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五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75分以下含75分为不合格,76-85分为合格,86-95分为良好,96分以上为优秀。

(一)企业带动农户(以上年签订的合同基数为准),基础分为25分。在上年的基础上,收购数量或金额每增加10%加一分,带动农户每下降5个百分点,收购资金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

(二)企业销售收入以前三年的平均数为准,基础分25分。加工企业每增加10%加1分,营业产品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批发市场每超过15%加1分,下降10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

(三)在企业固定资产确保保值,职工收入有增加的前提下,企业年利税以前三年的平均数为准,基础分25分。每超过10%加1分,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依次累计不封顶。

(四)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证书的加10分。

(五)严格依法经营,杜绝生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抓好企业内部管理,不出现欠税、拖欠工资、打白条、不按时交纳社会保险金、企业亏损等问题。基础分15分,出现其中一项扣5分,出现两项(含两项)以上的不计分。

(六)年终考核75分(含75分)以下,取消区级龙头企业称号;76-85分的为合格;86-95分的为良好;96分以上为优秀,区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奖励。

(七)对区级龙头企业提供服务、引进资金、销售产品、落实项目、攻克科技难关的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数额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监测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在不属监测的年份,区级龙头企业按农业产业化统计报表制度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填报。

第十八条  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区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区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麒麟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麒麟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麒麟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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