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中心、司:
《曲靖市麒麟区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麒麟区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结合麒麟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曲靖市麒麟区建设用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征地服务工作。本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用地,由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征地手续,实行征地费包干使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村、组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
第三条 服务中心受用地单位的委托,采取征地包干方式(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由服务中心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用地单位交付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支付征地费用。
第四条 征地包干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不可预见费、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以及上级规定应交纳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征地包干费是代收代付款项,服务中心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为处理征地包干费计算和使用过程中因预见不到或可能发生变动的情况,服务中心与用地单位协商议定可提取不可预见费,结余留给服务中心作为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为开展征地工作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征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
(三)为开展征地工作借用、聘用人员的工资、乡村干部误工补助、征地工作人员加班补助和为上报土地报件而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四)实行征地目标责任制的表彰奖励。
第七条 失地农民保障基金,按耕地每亩1.5万元、非耕地每亩1万元的标准提取,由服务中心代收后全额缴区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八条 服务中心收取费用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第九条 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定,严格专项费用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6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