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中心、司:
《曲靖市麒麟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麒麟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机构及职责
2.2 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3 应急准备
3.1 应急准备
3.2 应急资金的来源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财政收入政策
4.3 财政支出政策
4.4 资金拨付
4.5 应急采购
4.6 应急结束
5 应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6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曲靖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曲靖市麒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全区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曲靖市麒麟区行政区划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区外或境外对麒麟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
1.3.2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1.3.3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具体分类标准按《曲靖市麒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区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常备不懈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保障有力的原则。
1.4.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等方面。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采取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
1.4.3 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机构及职责
2.1.1 领导机构
在曲靖市麒麟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设立曲靖市麒麟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安排全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区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与分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对应的主管部门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和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随着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决定启动和实施区级财政保障预案,并组织领导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1.2 日常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和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区应急委和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研究应急资金保障措施的相关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及时安排、拨付财政应急资金,确保落实到位;做好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2.2 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2.2.1 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后,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快速反应,沟通信息,密切配合,按以下分工及时开展工作。
(1)资金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筹措和安排应急保障资金;紧急调拨资金并落实到位;安排对征用的设备、物资和场地等进行补偿的资金;向中央、省、市财政提出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补助申请。
(2)政策拟定组
由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国税局、地税局、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对受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在财权范围内研究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政策的调整,并组织落实;对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作相应的政策调整。
(3)监督检查组
由财政、审计、监察、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2.2 各成员单位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内部工作流程由各单位另行制定。
2.2.3 各乡(镇)、街道应在同级政府应急预案框架下设置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组织指挥体系,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财政保障应急机构应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筹集与应急工作相适宜的应急资金,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
3.2 应急资金的来源
3.2.1 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在年初部门预算中,按3%~5%预留的部门机动资金首先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
3.2.2 部门预算调整。在必要时,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前提下,协调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应急支出。
3.2.3 设置应急专项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在当年的预算编制中,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的预备费,优先用于处置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公共事件。
3.2.4 申请上级补助。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级财政部门和相应部门要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对口主管部门申请,获得资金支持。
3.2.5 社会捐助资金。社会各界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捐助资金应该用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捐助者有捐助意愿的,严格按捐助者意愿安排;捐助者无捐助意愿的,由接收捐助的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政府批准后统一安排。
3.2.6 其他资金来源。必要时,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优先动用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历年结余、临时贷款和其他单位自有资金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区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分级响应。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本级预案负责处理,乡(镇)、街道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区级财政应急保障指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乡(镇)、街道的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负责处理,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同时,报请市财政应急保障指挥机构对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进行 指导,区财政部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确实需要市财政部门提供经费补助的,按正常程序申报。
(3)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委迅速启动区级总体预案,区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领导小组成员随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率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同时,请求市财政局、省财政厅、财政部给予帮助、支持,并报请市财政应急保障指挥机构启动市级预案进行处置。
(4)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区级总体预案启动后,区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同时,报请市财政应急保障指挥机构转报省财政应急保障指挥机构迅速启动省级预案。
4.1.2 上级财政保障预案启动,下级财政保障预案随之启动。
4.2 财政收入政策
4.2.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公民,领导小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按审批权限上报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批准执行。
4.2.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领导小组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按审批权限上报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批准执行。
4.2.3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4.2.4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而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上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4.3 财政支出政策
4.3.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公民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由领导小组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4.3.2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公民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给予补助,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3.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中央政府事权的,积极向中央反映,争取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省政府事权的,积极向省政府反映,争取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属于市政府事权的,积极向市政府反映,争取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请求市级财政从财力和资金调度上给予适当帮助、支持。
4.3.4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应及时协调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整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3.5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4 资金拨付
4.4.1 各级财政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拨付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建立紧急预案拨款和用款的“绿色通道”。
4.4.2 对区本级部门或预算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区级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下达应急资金预算后,用款单位接到有效通知,即可从本单位现有账户中支用资金;财政部门应在当日或次日上午10点前办妥相关拨款或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手续,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4.4.3 对下级财政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区级财政部门以传真电报等方式将应急资金预算及时下达相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在接到有关预算执行依据后于当日或次日上午10时前办妥相关拨款手续,送达相关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
4.4.4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收到区级财政部门应急资金预算后,如国库存款不足以支付的,要确保应急资金到位,并及时向区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加资金调度额度,区级财政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办妥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调度工作,补足库款,保障应急资金的预算执行。
4.4.5 相关银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用款单位做好应急资金调度和款项拨付工作,建立健全特别是节假日的应急资金调拨保障机制,保障用款单位对应急资金的支付、提现等工作。
4.5 应急采购
4.5.1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采购,可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程序和规定。
4.5.2 除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采购,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和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4.6 应急结束
4.6.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结束,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相应结束。由领导小组宣布解除应急措施,恢复正常工作。
4.6.2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5 应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5.1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2 区级财政部门和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特点和应急资金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
5.3 应急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
5.4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向上级对口部门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财政局和区级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5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6 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本预案将根据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2 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6.3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6.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