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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麒区政办〔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我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农业农村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要求,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人员。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第三条  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要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要求进行,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农业局负责,财政、教育、人社等部门参与。

 

第二章    

第五条  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从粮食产业和经济产业的农民中遴选,也可以从农产品贮藏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产业中遴选。

第六条  遴选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年龄在18—5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是麒麟区公民,在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3.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经营管理和收入标准等方面符合麒麟区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并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

4.具有农业生产的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农业生产的常规工作,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具有强烈的农业创业意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三章    

第七条  制定标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由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认定标准(具体标准参照附表1)。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人员填写并递交《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三份。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发布公告。由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面向全区发布公告,各镇(街道)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

2.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3.逐级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研究同意后推荐上报所在镇(街道);各镇(街道)根据自身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报至麒麟区农业局。

4.评审认定。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认定。

5.公示公布。行政村、镇(街道)和区三级对认定人员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予以公布,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四章    

第九条  科技支持。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区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免费提供各类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  政策支持。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推选市区两级农业相关奖项的评选;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评先评优。被评为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品牌认证。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的,凭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实行考核制度。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目标完成以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有违法违纪行为,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不服从管理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核实,取消其资格。

第十五条  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退出人员公示后无异议不再享受各项扶持待遇。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标准

2.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报表

 

 

附件1.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标准.docx

附件2.麒麟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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